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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8/3     浏览次数:    

蚌埠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蚌埠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ngB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BB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市从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拆除业、建筑装饰业、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业、园林绿化业、特种行业及行业检测、建材、其它建筑业相关和科研、外地在蚌的建筑业企业及各县、区建筑业协会等企业单位、独立法人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组织,是在蚌埠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服务行业”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联合全市建筑业企事业等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省、市际合作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蚌埠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好蚌埠和振兴蚌埠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蚌埠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接受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驻所设在蚌埠市蚌山区延安南路999号聚云商务广场3号楼12层。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蚌埠市辖区域。

 

 

 

第二章  党 建

 

第七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九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条 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二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筑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课题研究,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推进行业发展;

(三)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走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加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培训;加强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弘扬企业家精神

(五)积极开展建筑工程学术、技术、经济情况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进我市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建筑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

(六)加强与各地建筑业协会及其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文献和有关资料;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建筑行业创先争优和信用评估等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示范工程、先进(优秀)企业、优秀个人等;

(八)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培训、调研、观摩、文化等活动和公益活动,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十)根据发展需要,配合相关大专院校为会员单位招聘人才提供帮助,开展有利于企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企业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4.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从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拆除业、建筑装饰业、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建筑机械设备及租赁业、园林绿化业、特种行业及行业检测、建材、其它建筑业相关和科研、外地在蚌的建筑业等企业单位和独立法人组织;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社团和会员;经市、县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本行业社会团体;

2.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4.会员逾期一年未交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无故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经秘书处电话征询留会意愿并确认退会后,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的两个自然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入会的申请。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可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行业评优、评先活动;

(五)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七)向本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向本会提出相关申诉;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及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费的缴纳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无现任公职,符合国家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规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专职秘书长除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协会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同意后,按照《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在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驻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本团体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团体各项会议、活动的保障与宣传工作;

(四)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与管理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并将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五)负责本协会印章、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202483日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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